普法專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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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03-06 11:35:37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的背景。
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于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該規定施行20多年來,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2、《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規范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三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3、《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于90天”。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4、《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規定》的實施是否有法律保障?
《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九條第一款(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6、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前后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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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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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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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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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資及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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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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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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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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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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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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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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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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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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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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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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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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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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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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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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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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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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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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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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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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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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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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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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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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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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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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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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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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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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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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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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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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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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